2020年0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其中,《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
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第二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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